原標題:“小岳岳”的《五環之歌》被訴侵權,終審判決來了
南都訊 記者蔡麗怡《五環之歌》是岳云鵬(昵稱:小岳岳)最經典的代表作之一,該歌曲改編自《牡丹之歌》,最早見于2011年岳云鵬與史愛東合作的相聲《學歌曲》,后來再次改編后作為宣傳曲收錄于《煎餅俠電影原聲帶》。
很明顯該歌曲是小岳岳的惡搞之作,可岳云鵬卻因為這首歌攤上事了,北京眾得文化有限傳播公司將岳云鵬及萬達彩視、新麗傳媒、天津金狐等相關公司告上了法庭,請求法院判令上述四被告停止使用電影《煎餅俠》第46至51分鐘有關《五環之歌》的背景音樂,停止《五環之歌》宣傳MV的互聯網傳播,并向四被告索賠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費用10.25萬元。
近日,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就《五環之歌》侵犯《牡丹之歌》改編權一案作出終審判決,駁回原告眾得公司的訴訟請求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《牡丹之歌》是詞、曲作者共同創作的合作作品,其著作權歸屬詞作者喬羽及曲作者呂遠、唐訶共同享有。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,該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應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,各個合作作者不能單獨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權。也就是說,眾得公司作為《牡丹之歌》的被授權人,對《牡丹之歌》著作權屬于合作作者共有,不享有《牡丹之歌》的改編權。此外,法院認為,《五環之歌》與《牡丹之歌》的歌詞作品從立意到內容均不相同,《五環之歌》歌詞構成了全新的作品,因此,《五環之歌》沒有利用《牡丹之歌》歌詞的主題、獨創性表達等基本內容,不構成對《牡丹之歌》歌詞的改編。四位被上訴人未侵犯《牡丹之歌》歌詞的改編權。因此,法院終審判決,眾得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,應予駁回。
其實,岳云鵬因為《五環之歌》被訴侵權這事,已經煩惱很久了!他曾在蔡明引薦下找到《牡丹之歌》的原唱者蔣大為,想當面道歉,可沒想到蔣大為并沒有責怪他,反而放話說:“隨便唱,隨便改!”蔣大為對岳云鵬改編《牡丹之歌》表示理解,他說小岳岳是相聲演員,相聲講說學逗唱,其中一項技能就是改編經典,因為經典所以才會改編。不過原唱者口頭同意,并不代表小岳岳就一定有權改編,《五環之歌》唱火了之后,用到了大賣的電影中甚至是商業用途,惹來了著作權合作者之一的眾得公司不服。
該案一波三折,法院一審判決認定“沒有侵權”,駁回過眾得公司的訴訟請求,但眾得公司繼續上訴,終審判決還是認定“沒有侵權”。
編輯:劉衛華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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